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重要通知

此等風險披露聲明不擬披露或討論任何交易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因此,若你認為恰當便應該諮詢你自己的法律、稅務、財務及其他專業顧問,並且確保自己完全明白涉及的風險,與及滿意自己於你進行任何某宗交易之前,你是願意接受一切有關風險。重要的是你必須根據自己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務狀況及其他有關情況,去判斷有關交易是否適合你。你明白、同意及接受以下你預期或實際買賣或其他活動須面對的風險。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

你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

假如你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將你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你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你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你是專業投資者,你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12個月。若你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你的持牌人或註冊人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14日向你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你對於在有關授權的限期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你的授權將會在沒有你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你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持牌人或註冊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你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應向你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你簽署授權書,而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根據你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你負責,但上述持牌人或註冊人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你損失你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你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或在沒有預先通知你的情況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你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你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 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 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 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電子通訊相關的風險

電子通訊相關的風險 你明瞭基於互聯網或其他電子通訊系統可能遇到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情況及其他原因,因此電子通訊系統可能並非是可靠的通訊途徑,而這種不可靠性並非弘富資產所能控制。這可能會導致下列情況,包括:在傳送或收取你的指示或其他資料時有所延誤、延誤執行買賣盤或有關買賣盤以有別於你落盤時的市價執行、你與弘富資產進行通訊時出現誤解及錯誤等等。儘管弘富資產將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步驟去保障其系統、顧客資料、帳戶及為客戶利益而持有的資產,你接納透過電子通訊系統進行交易所涉及的風險。

進行場外交易的風險

在某些司法管豁區,場外交易或會是容許或獲批准的。就某宗場外交易而言,有可能很困難或甚至無法去平掉現有的倉位、進行估值、判斷價格或評估須承受的風險。因此,場外交易或會涉及更高的風險。此等交易也可能受到較寬鬆的規管或受另一個監管制度所約束。於你進行此等交易之前,你應當熟習適用的規則及有關的風險。

關於場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額外風險披露

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多種不同的重大風險。某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所帶來的風險,乃必然地視乎該宗交易本身的條款。一般而言,所有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及運作上的風險。基於某宗特定交易的條款,你應當考慮其他重大的風險。特別是極為度身訂造的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它們或會增加流通性風險及帶來其他複雜性質的重大風險因素。高度槓桿的交易或會由於相關資產或工具的價格或水平或相關市場因素較小的變化,而帶來重大的收益或虧損。

在衡量某宗場外衍生工具交易所帶來的風險及合約責任時,你應當同時考慮該宗交易的被修改或終止,可能須要立約人相互的同意及受限於個別地談判的條款所達成的協定。因此,在有關合約約定的終止日前,你或會可以或不可以修改、終止或抵償你的有關責任或你所須承受的風險。

人民幣計價證券的風險

人民幣證券受匯率波動影響,而匯率波動可能產生機會及風險。如你將人民幣兌換為港幣或其他貨幣,可能受人民幣匯率波動影響而招致損失。目前人民幣並非完全可自由兌換,而通過銀行進行人民幣兌換亦受不時適用的限制所規限。你務須留意不時適用的有關兌換限制及其變動,並預留時間以備兌換人民幣。有關結單及成交單據所示與人民幣證券交易相關的任何人民幣兌換乃基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在有關交易日上午十一時正或其不時規定的其他時間就該貨幣所提供的現行匯率而進行。但是,實際於交收日或者其他兌換日進行的人民幣兌換將由弘富資產以主事人身分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而決定之匯率進行。人民幣證券將以人民幣交易及交收。如你提供用於交收之款項為人民幣以外之貨幣,弘富資產將以主事人身分按市場當時通行匯率以其所決定之匯率將交收款項兌換為人民幣。如你希望透過銀行收取人民幣款項(例如售賣收益及股息),你應開立人民幣銀行戶口以作款項交收之用。所有交易相關費用(包括印花稅、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交易徵費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費) 均會由弘富資產代你以港幣支付予稅務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視情況而定) 。在人民幣交收款額中,弘富資產會將相當於交易相關費用的款額兌換成港幣以作交收之用。就交易相關費用的貨幣兌換所產生的任何收益或虧損應由弘富資產而非你負責。你無權就上述貨幣兌換產生的任何收益作出任何索償。

股票期權交易的風險

由於證券市場時有波動,沽出及購入股票期權須承擔高風險。

對期權持有人的警告

有些期權在到期日方可行使(歐式期權的行使),其他期權可於到期前的任何時間行使(美式期權的行使)。你須明白有些期權在行使時須以正股交收,而其他期權在行使時則須支付現金。

期權乃損耗性資產,你作為期權持有人可能會損失該期權的全部期權金。作為期權持有人,如欲賺取利潤,必須行使期權或在市場將期權長倉平倉。在某些情況下,因市場流通量不足,買賣期權會出現困難。你亦須知悉你的經紀在未獲你指示前並無責任行使有價值的期權,亦無責任將期權的到期日預先通知你。

對期權沽出人的警告

作為期權沽出人,你隨時可能要繳付額外的按金。你須知悉你作為期權沽出人與期權持有人不同,正股價的起跌可令你蒙受無限損失,而期權金乃你的唯一回報。

此外,美式認購(認沽)期權的沽出人可能需要在到期前的任何時候交收正股或支付現金代價,該價格為行使價乘以正股數目的積,你須明白上述責任可能與沽出期權所收到的期權金的價值完全不成比例,而有關的通知期亦可能甚短。

就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所附帶的風險作出解釋

就風險方面,除非投資者完全明白所投資的交易性質及投資者需承受之風險程度,否則投資者不應參與買賣衍生產品。投資者應仔細考慮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方決定是否適合進行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如有疑問,強烈建議投資者向法律、稅務、金融及其他專業顧問,尋求獨立及專業的意見。本公司已謹慎地編制此等聲明,但不會對其任何內容的完整性、合適性及準確性承擔責任。閣下可查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http://www.hkex.com.hk) 及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http://www.sfc.hk) 的網頁,以了解更多有關詳情。

1. 結構性產品的相關風險

1.1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便會失去價值,投資者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以確保所投資的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2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投資者須留意,有關產品的價值可以跌至零,投資者的資金或有可能盡失。

1.3 特殊價格移動

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故實際成交價可能高於或低於理論價。

1.4 發行商失責風險

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無力償債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投資者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沒有優先索償權。投資者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貸評級。

1.5 非抵押產品風險

由於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如發行商破產,投資者有可能損失其全數投資。

1.6 外匯風險

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或牽涉其他國家的貨幣,因此,投資者需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產品價格。

1.7 流通量風險

由結構性產品發行商委任的流通量提供者,其職責在於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被委任。

2. 牛熊證

牛熊證有牛證和熊證之分,設有固定到期日,投資者可以看好或看淡相關資產而選擇買入牛證或熊證。牛熊證是由第三者發行,發行商通常是投資銀行,與交易所及相關資產皆沒有任何關連。在香港,牛熊證的有效期由3個月至5年不等,並只會以現金結算。

在牛熊證的有效期內,如相關資產價格觸及上市文件內指定的水平(即「收回價」),發行商會即時收回有關牛熊證;如相關資產價格是在牛熊證到期前觸及收回價,牛熊證將提早到期並即時終止買賣。

2.1 買賣牛熊證的風險

(a) 強制收回風險

投資者須留意牛熊證可能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風險。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該牛熊證即會停止買賣。屆時,投資者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照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而剩餘價值可能是零。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故投資者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

一般來說,收回價與相關資產現價的相差愈大,牛熊證被收回的機會愈低,因為相關資產的價格需要較大的變動才會觸及收回價。但同一時間,收回價與現價的相差愈大,槓桿作用便愈小。

(b)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

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轉闊,流通量減低,牛熊證亦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觸發強制收回事件與牛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確認。

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投資者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留意。

(c) 財務費用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財務費用,而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投資者即損失整筆已付的財務費用。

3. 衍生權證

衍生權證是一項投資工具,讓投資者有權但不一定要行使,隨著有效行使,在指定期間以預定價格( 或稱行使價)「購入」或「出售」相關資產。衍生權證可於到期前在市場買賣。在香港,衍生權證到期時一般會以現金作交收;在其他市場,衍生權證的投資者亦可在到期時或之前行使其權利買賣相關資產。

衍生權證可以美式或歐式發行。美式權證的持有者可在到期前任何時間行使其權利;但歐式權證的持有者只可在到期日行使其權利。

衍生權證的相關資產種類繁多,計有股票、股票指數、貨幣、商品或一籃子的證券等等。衍生權證由獨立第三者,一般是投資銀行作為發行商。在香港買賣的衍生權證的有效期通常由6個月至2年不等,每隻在香港掛牌的衍生權證均有其指定的到期日。

3.1 買賣衍生權證的風險

(a)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衍生權證於到期日更可能沒有價值,故不應被視為長線投資。

(b)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能不跟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而升跌,投資者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4. 交易所買賣基金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一種可於交易所進行買賣的被動型管理開放式基金。所有在香港上市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均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

交易所買賣基金緊貼相關基準(例如指數、某部份市場、債券或商品) 的表現,讓投資者間接地投資於不同類型的市場。透過投資交易所買賣基金,投資者可緊貼(縱使並非100%)相關基準策略的表現而不需擁有構成該基準策略的成份投資。

交易所買賣基金是否派發股息於其持有人,需視乎個別交易所基金的派息政策而定。

4.1 買賣交易所買賣基金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基金要承受其所追蹤指數及市場牽涉的市場或行業的經濟、政治、貨幣、法律或其他方面風險。

(b) 追蹤誤差風險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表現與相關基準組合的表現脫節。原因可能是相關基準組合或交易所買賣基金類別(指實物資產相對於合成)的改變、基金經理的複製策略失效、交易費及其他費用、基準貨幣及交易貨幣及相關資產的外匯風險等因素。

(c) 以資產淨值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典型地受供求因素影響,故其買賣價格或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若相關的交易所買賣基金被終止,投資者在高於資產淨值價格買入基金或有損失及將無法全數取回當初投資的金額。

(d) 外匯風險

投資者買賣的交易所基金的相關資產可能牽涉其他國家的貨幣,因而需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交易所買賣基金之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繼而影響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為交易所買賣基金提供流通量。儘管多數交易所買賣基金有多於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無法保證該證券莊家能維持流通量,若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不能買賣該交易所買賣基金,又或發現價格相對資產淨值有折讓或溢價。

(f) 股票借貸風險

涉及股票借貸活動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能需要面對和承擔借股人沒按協定償還所借出證券的風險,因此會對該交易所買賣基金構成若干損失。

4.2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在完全複製策略下,交易所買賣基金採用相同比重以達致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的基準。而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則是指該交易所買賣基金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會出現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合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能會投資於由交易對手發行的場外衍生工具,以模擬相關指數的表現。因此,這類交易所買賣基金或會因交易對手違責而蒙受損失,虧損金額可高達衍生工具的全部價值。因此,投資於該類產品時,須面對相關股票/ 資產的風險,以及發行有關金融產品的交易對手失責風險。

部分交易所買賣基金會通過從多家不同的交易對手買入金融衍生工具,以分散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不過,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交易對手愈多,出現交易對手違責事件的機會率便愈高。

合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以總回報掉期合約,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若掉期交易商失責,基金或需蒙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基金經理也可利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多於一個發行商發行。若發行商失責,基金或須蒙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此外,亦應考慮有關衍生工具發行商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工具發行商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若合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中一個衍生工具交易對手倒閉,即可能對該交易所買賣基金的其他衍生工具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

交易所買賣基金即使取得抵押品,基金也需承受抵押品提供者的失責風險。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基金損失嚴重。

5. 股票掛鉤票據

股票掛鉤票據是結構性產品,這種產品適合於一些追求比一般定期存款較高息率回報,並願意接受最終可能只收取股票或虧損部分或全部本金風險的投資者。

購入股票掛鉤票據時,投資者已等同間接沽出正股的期權。要是正股價格變動正如投資者所料,投資者便可賺取主要來自沽出期權所得期權金的預定回報。如變動與投資者的看法不同,則可能要虧損部份甚至全部本金,又或只收到價值比投資額為少的正股。

5.1 買賣股票掛鉤票據的風險

(a) 賠本可能

如正股價格變動與投資者事前看法不同,有可能要虧損部分甚至全部本金。

(b) 承受股本市場風險

投資者需承受正股及股票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派息及公司行動之影響及對手風險,並要有心理準備在票據到期時可能會收到股票或只收到比投資額為少的款項。

(c) 價格調整

投資者應注意,正股因派息而出現的除息定價或會影響正股的價格,以致連帶影響股票掛鉤票據到期的償付情況。投資者亦應注意發行商可能會由於正股的公司行動而對票據作出調整。

(d) 準孳息計算

投資者應向經紀查詢買賣股票掛鉤票據及票據到期時因收到款項或正股而涉及的費用。香港交易所發布的準孳息數字並沒有將這些費用計算在內。

(e) 利息

股票掛鉤票據的孳息大都較傳統債券及定期存款提供的利息為高,但投資回報只限於個別票據可得的孳息。

6. 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在交易所買賣及由結算所結算的一種以個別股票為基礎的金融合約,合約主要分為認購期權及認沽期權。

認購期權的買家有權利(但不是必要的責任)以行使價(預先設定的價格)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買入正股;而認購期權的賣家(或稱期權沽空方)被行使期權時,有責任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賣出正股。

認沽期權的買家有權利(但不是必要的責任)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賣出正股;而認沽期權的賣家被行使期權時,有責任以行使價在合約到期日或之前買入正股。

6.1 買賣股票期權的風險

(a)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 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b)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其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c)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7. 債券證券

在交易所上市的債務證券包括債券及票據(下稱「債券」)。債券代表著其持有人向發債機構(例如政府或公司)借出的債項,而發債機構承諾會全數償還債券持有人所借出金額。發債機構大多在債券到期日向持有人償還款項,但也有些債項會分期償還。與股票持有人不同的是,債券持有人不屬發債機構的擁有人,而是債權人。發債機構一般會在債券年期內向持有人支付利息(又稱「票息」),息率可以是定息或浮息。

7.1 買賣債券證券的風險

(a) 本產品並不是保本產品,產品價格可能迅速下跌,投資者有機會損失當初全部投資金額。此外,本產品回報率不可能準確地預測。

(b) 影響債券市場價值和回報的因素很多,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指數風險,中介人風險,配息/紅股攤薄價值,非經常性事故等不同種類的風險。

8. 槓桿及反向產品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在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雖然採用基金的結構,但有別於傳統的基金,它們並非為持有超過一天的投資而設,而是為短線買賣或對沖用途而設。

槓桿產品旨在提供相等於相關指數特定倍數的單日回報,例如產品回報是相等於相關指數回報的兩倍。反向產品旨在提供相等於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相關指數上升,有關反向產品回報就會下跌;如相關指數下跌,有關反向產品回報就會上升。

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一天的投資而設,因為經過一段時間後,期內有關產品的回報,與相關指數的特定倍數回報(如屬槓桿產品)或相反回報(如屬反向產品,可能會出現偏離或變得不相關。

槓桿及反向產品是為短線買賣或對沖而設,並非用作長線投資。槓桿及反向產品的對象是經驗豐富並能夠每日時常監察產品表現的投資者。

8.1 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的風險

(a) 投資風險:買賣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投資風險及並非為所有投資者而設。不保證可取回投資本金。

(b) 波動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使用槓桿和重新平衡活動,因而其價格可能會比傳統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TF)更波動。

(c) 不同於傳統的 ETF:槓桿及反向產品與傳統的 ETF 不同,具有不同的特性及風險。

(d) 長線持有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並非為持有超過重新平衡活動的間距,一般為一天而設。在每日重新平衡及複合效應下,有 關產品超過一天的表現會從幅度或方向上偏離相關指數同期的槓桿或相反表現。在市況波動時有關偏離會更明顯。隨著一段時 間受到每日重新平衡活動、相關指數波動,以及複合效應對每日回報的影響,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上升或表現平穩,但槓桿產 品卻錄得虧損。同樣地亦有可能會出現相關指數下跌或表現平穩,但反向產品卻錄得虧損。

(e) 重新平衡活動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平衡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 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平衡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f) 流通風險:為減低追蹤偏離度,槓桿及反向產品一般會在交易日接近完結時才進行重新平衡活動(相關市場收市前的一段短時 間)。頻繁的重新平衡活動可能使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更受市場波動影響和面對較高的流通風險。

(g) 即日投資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平衡。因此槓桿及反向 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h) 重整組合的風險:相對傳統的 ETF,每日重新平衡活動會令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交易次數較頻密,因而增加經紀佣金和其他 買賣開支。

(i) 關聯風險:費用、開支、交易成本及使用衍生工具的成本,可令有關產品的單日表現,與相關指數的單日槓桿/反向表現的關 聯度下降。

(j) 終止運作風險:如所有證券莊家均辭任,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終止運作。槓桿及反向產品必須在最後一名證券莊家辭任生效時 同時終止運作。

(k) 槓桿風險(僅適用於槓桿產品):在槓桿效應下,當相關指數變動,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槓桿產品的基準貨 幣,而有關貨幣的匯價出現波動時,會令槓桿產品的盈利和虧損倍增。

(l)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反向產品旨在提供與相關指數相反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 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 所有價值。

(m)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平衡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n) 信貸或違約風險(僅適用於掉期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投資於掉期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會面對掉期合約交易對手的信貸 或違約風險。如掉期對手方並未履行其責任,產品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o) 期貨合約風險(僅適用於期貨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投資於期貨類別的槓桿及反向產品涉及特定風險,例如高波動性、槓桿作用、轉倉及保證金風險。期貨合約的表現有可能偏離有關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投資目標,帶來風險。

買賣衍生工具產品的風險

買賣追蹤證券、債券、貨幣市場工具、利率、參考指數或其他指標的變動或水平變化的衍生工具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股票掛鈎工具、信貸掛鈎票據、衍生權證及可換股債券)將涉及風險。市況的轉變可為這些產品的價值帶來極大的變化。因此,你在衍生工具產品須承受的價格或市場風險,可能明顯地較你熟悉的其他非衍生金融工具所涉及的有關風險為高。

衍生工具產品可會是複雜的,它們並且可帶來極大的虧損風險,所以此類產品可能並不適合你。你應當祇在小心評估相關資產、工具或其他有關指標的價格或水平的潛在將來變化的方向、時間及大小幅度及其他有關因素之後,才考慮投資衍生工具產品,因為任何這種投資的回報可受此等變化的影響。但是,買賣衍生工具產品所涉及的風險並不是及不應被假設是可預期的。

投資某種類衍生工具產品的可能結果是你須要以某預定的價格購入或交付某些相關的資產或工具。在這種情況下,無論相關資產或工具的市場價格或水平偏離預定的價格或水平多麼遠,你將須履行有關的責任,並且你結果將須承受的虧損可能會很大。

滬港通及深港通風險披露聲明

請客戶閱讀此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適宜)。此風險披露聲明並未涵蓋所有與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進行證券交易有關的風險。客戶確認明白並已評估涉及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風險(包括但不限載於此風險披露聲明的風險),且客戶同意接受該等風險。

此風險披露聲明可能不時被更改或補充,但弘富資產並不就此風險披露聲明所載的資料是否最新、準確或完整而作出任何聲明,也不承諾不時更新其內容。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弘富資產、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深交所)不時在其網站發佈的資料。透過滬港通及深港通買賣證券所涉及的一些主要風險如下 :

1. 不受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

投資者須注意,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並不涵蓋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的任何北向交易和南向交易。

香港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主要保障任何因持牌中介人或認可財務機構因為違責事項,而導致任何國籍的投資者因涉及香港交易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而蒙受的金錢損失。

就港股通南向交易而言,由於中國內地的證券商並非香港證監會的持牌人或註冊機構,亦不受到證監會的規管,因此投資者賠償基金將不涵蓋透過滬港通或深港通進行的港股通南向交易。

就滬股通或深港通北向交易而言,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投資者賠償基金僅涵蓋在認可股票市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及認可期貨市場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期交所)上買賣的產品。由於滬港通或深港通北向交易違責事項並不涉及聯交所和期交所上市或買賣的產品,因此一如買賣海外證券的投資者,投資者賠償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為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或「國務院批准的其他用途」。對於參與北向交易的香港投資者而言,由於他們是通過香港本地券商進行北向交易,該券商並非內地證券公司,因此中國內地投資者保護基金亦不涵蓋滬股通北向交易。

2. 額度用盡

當滬港通/深港通的北向每日額度用完時,即每日額度餘額在連續競價時段(或深交所的收盤集合競價時段)跌至零或交易已超過餘額,當日餘下時間就不會再接受買盤訂單,但賣盤訂單則可以繼續。下一個交易日會恢復接受買盤訂單。至於已獲接受的買盤訂單不會因每日額度用盡受影響, 除非相關經紀取消訂單,否則將維持在上交所/深交所的訂單紀錄內。

若果北向每日額度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用盡,新的買盤將被駁回。不過,由於取消訂單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很普遍,北向每日額度餘額或可於開市集合競價時段完結前已快速回復正數水平。屆時,聯交所於當日將再次接受北向買盤訂單。

3. 交易日及時間差異

由於滬港通及深港通只有在內地與香港兩地市場均為交易日、而且內地與香港兩地市場的銀行在相應的款項交收日均開放服務時才會開放,所以有可能出現內地市場為正常交易日、而香港投資者卻不能買賣證券的情況。投資者應該注意滬港通及深港通的開放日期,並因應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決定是否在滬港通或深港通暫停期間承擔證券價格波動的風險。

另外,內地與香港股市的交易時間並不一樣,透過滬港通/深港通買賣A股的時間,會與買賣港股不同,投資者需要留意有關差異。

4. 前端監控對沽出的限制

對於那些將證券存放於券商以外的投資者而言,如果需要沽出所持有的某些證券,必須在不晚於沽出當天(T日)開市前成功把該證券轉至券商帳戶中。如果投資者錯過了此期限,他/她將不能於T日沽出該證券。

5. 合資格股票的調出

當一些原本為合資格股票被調出滬港通或深港通範圍時,該股票只能被賣出而不能被買入。這對投資者的投資組合或策略可能會有影響。投資者需要密切關注上交所、深交所及聯交所提供及不時更新的合資格股票名單。

6. 內地市場風險

6.1 市場波動風險

內地股市以散戶為主,炒風比較熾熱,而且容易受到內地政府的政策和消息所影響,會比較波動。

6.2 宏觀經濟風險

中國經濟情況與股市表現息息相關,目前中國經濟增長雖然仍高於全球平均水平,但增幅已經放緩。另外,市場亦關注內地政府和企業負債水平會否過高。

6.3 人民幣匯價波動風險

本港投資者買賣滬深股票,如需要將港元兌換成人民幣,便要承受人民幣匯價變動的風險,而匯兌過程亦會有成本。

人民幣匯價變動會對內地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債務造成影響,尤其是對出口業和以外幣作為債務計價的公司會有較顯注的影響。

6.4 政策風險

中央政府的經濟和金融政策往往會左右投資市場的表現。你需要留意中央政府刺激經濟或發展不同行業的政策,亦要留意針對貨幣、利率、信貸和股票市場的金融政策。

7. 關於深交所創業板風險

一般而言,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於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股票有較高的風險。

7.1 規管差異風險

深交所創業板市場與深交所主板和中小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創業板上市公司較之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關於深交所創業板、主板、中小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深交所網站。

另外,創業板市場採用與主板和中小板市場較為不同的信息披露規則。例如,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採用與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相似的信息查詢方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因此,建議投資者密切關注創業板上市公司的公告及風險警示,了解市場風險,並在交易創業板股票時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7.2 退市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標準與深交所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不同,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面臨更大的退市風險,且退市速度可能更快。

另外,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在深交所決定終止其上市後直接退市。投資者將無法交易已退市公司的股份,在此情況下將可能損失全部本金。

7.3 公司經營風險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7.4 大幅股價波動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7.5 公司技術風險

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主要為高科技公司,技術創新是這些公司能否成功的關鍵。然而,這些公司亦面對種種與技術創新有關的風險和挑戰,例如研發成本高昂、研發失敗,以及技術和產品市場更迭頻繁等等。

7.6 估值相關風險

創業板公司通常較難估計其價值,因為它們一般是處於成長早期的初創企業,經營時間較短、盈利和現金流等表現亦較不穩定,較難用一些傳統的方法例如市盈率和市帳率等衡量其價值。

8. 關於上交所科創板市場風險

一般而言,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股票,於上交所科創板上市的股票有較高的風險。

8.1 規管差異風險

上交所科創板市場與上交所主板市場在上市、交易、信息披露以及其他事項的規則和指引方面都存在較大差異。例如,就上市條件而言,尋求在科創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將適用更短的盈利歷史、更低的淨利潤和營業收入,以及更低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要求。科創板上市公司較之主板和中小板公司對於股本總額的要求也更低。科創板上市公司的交易安排亦與主板上市公司不同,例如價格限制、最小買賣盤和最大買賣盤。關於上交所科創板與主板的上市條件詳情,請參閱上交所網站。

8.2 退市風險

科創板退市制度較主板更為嚴格,可能導致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

8.3 公司經營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經營歷史較短,規模較小,經營穩定性較低,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弱。儘管它們可能擁有更大的發展潛力並可更多地借助於科技創新,其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尚未有良好盈利記錄的公司)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

8.4 大幅股價波動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股價可能隨市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行為或公司業績變動等情況而頻繁發生大幅波動。流通股本較少的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可能較容易被主要股東操縱股價。不穩定的公司業績亦令此類公司的估值較為困難。

8.5 技術風險

科創板市場上市公司的新技術能否轉化為現實中的產品或服務具有不確定性。當其所在的行業正經歷快速的技術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面臨被淘汰的危險而令其公司難以為繼。

複雜產品警告聲明

“複雜產品”是指由於結構複雜,致令其條款、特點及風險在合理情況下不大可能會被零售投資者理解的投資產品。

1. 投資者應就複雜產品審慎行事。

2. 投資者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金額或會蒙受大於投資金額的損失 (如適用) 。

3. 就發行人提供未經香港證監會審閱的要約文件或資料的複雜產品而言,投資者應就該要約審慎行事。

4. 就被形容為已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複雜產品而言,該認可不表示獲得官方推介,及香港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

5. 如獲提供過往業績資料,往績並非預測日後業績表現的指標。

6. 一些複雜產品僅供專業投資者買賣。

7. 在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投資者應閱讀要約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以了解有關複雜產品的主要性質、特點和風險,亦應先尋求獨立專業意見,並且應有足夠的淨資產來承擔因買賣該產品而可能招致的風險和損失。

按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買賣股票指數期權合約規例及買賣股票指數期貨合約規例而作出的免責聲明

香港期交所免責聲明

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期交所”)可不時開發在香港期交所買賣的合約所根據的股票指數或其他專有產品。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便是一隻由香港期交所開發的此類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台灣指數及不時由香港期交所開發的該等其他股票指數(“香港期交所指數”)或專有產品是香港期交所的財產。每種香港期交所指數的編制及計算過程是及將會是香港期交所的獨佔和專有的財產。香港期交所指數的編制及計算的過程是及基礎可不時由香港期交所在無需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或改動,與及香港期交所可在任何時候要求某些由香港期交所指定的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作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買賣及交收須參照另一種將被計算出來的指數。香港期交所並不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陳述或擔保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或其編制及計算或任何與其有關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而與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相關的任何形式的該種保證、陳述或擔保皆沒有被作出或不應被視為作出。此外,香港期交所並不接受有關於使用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方面或關於香港期交所或其委任去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其他人士於編制及計算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任何失準、遺漏、錯誤、不正確、延誤、中斷、暫停、改變或改變或缺失(包括但不限於其疏忽所引致的該等情況)方面或關於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買賣期貨或期權合約的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於上述任何情況可直接或間接地招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方面的任何責任或負擔。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不可以由於與本免責聲明所述及的事情有關或所引致的情況向香港期交所進行申索、行動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於全面知悉本免責聲明的情況下進行根據任何香港期交所指數的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及不能於該等交易倚賴香港期交所。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權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現時公布、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 HSDS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權合約(統稱“期權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權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權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 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權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HSDS及/或 HSIL 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作出期權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與HSIL及/或HSDS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有關買賣股票指數期貨的免責聲明

恒生指數有限公司(Hang Seng Indexes Company Limited) (“HSIL”)現時公布、編纂及計算一系列的股票指數及可能不時應恒生資訊服務有限公司(Hang Seng Data Services Limited) (“HSDS”)公布、編纂及計算其他股票指數(統稱“恒生股票指數”)。各恒生股票指數的商標、名稱及編纂及計算程序均屬HSDS獨家及全權擁有。HSIL經已許可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Futures Exchange Limited) (“交易所”)使用恒生股票指數作推出、推廣及買賣以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為根據的期貨合約(統稱“期貨合約”)及有關用途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HSIL有權隨時及無須作出通知更改及修改編纂及計算任何恒生股票指數的程序及依據及任何有關的程式、成份股及因素。交易所亦有權隨時要求任何期貨合約以一隻或多隻替代指數交易及結算。交易所、HSDS及HSIL均未有向任何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保證、表示或擔保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其編纂及計算或任何有關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亦未有就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出任何其他性質的保證、表示或擔保,任何人士亦不能暗示或視該等保證、表示或擔保已獲作出。交易所、HSDS及HSIL均不會及無須就使用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作有關所有或任何期貨合約的交易或其他用途、或HSIL編纂及計算所有或任何恒生股票指數時出現的任何錯漏、錯誤、阻延、中斷、暫停、改變或失敗(包括但不限於因疏忽引致的)、或參與者或任何第三者可能因期貨合約的交易直接或間接引致的任何經濟或其他損失負責。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均不能就本聲明內所指的任何事項引起或有關的問題向交易所及/或HSDS及/或 HSIL提出要求、訴訟或法律程序。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作出期貨合約交易時均完全明瞭本聲明並不能對交易所,HSDS及/或HSIL有任何依賴。為免生疑問,本免責聲明並不會於任何參與者或第三者與HSIL及/或HSDS之間構成任何合約或準合約關係,而亦不應視作已構成該等合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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