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本聲明乃弘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弘富資產」( 定義如下) 根據香港法例第486 章《個人資料( 私隱) 條例》(「私隱條例」) 作出,目的是向資料當事人( 定義如下) 資料當事人闡明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因、用途和查詢個人資料記錄的途徑。

1. 資料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士在申請開立戶口或延續戶口,建立或延續交易或信貸設施或在弘富資產提供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產品、期貨、期權、投資、信貸、保險、強積金/ 職業退休計劃、財富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活動/ 遊戲及相關顧問或其他服務、產品及設施時,須要不時向弘富資產提供資料。

2. 若資料當事人未能向弘富資產提供有關資料,可能會導致弘富資產無法開立或延續戶口或建立或延續交易或信貸設施或提供上文第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或設施。

3. 在資料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士與弘富資產的正常業務往來或其他交易過程中,弘富資產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在使用弘富資產網站時,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 包括線上識別碼) 及其流覽活動的資訊將被通過使用 cookie 和其他技術進行收集和跟蹤。

4.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可能會 (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被使用及處理,以作下列用途:

(i) 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服務及設施之日常運作;

(ii) 作信貸檢查;

(iii)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作信貸檢查;

(iv)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 為資料當事人設計上文第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或設施,及進行調查、統計及資料分析,以加強及訂製該等服務、產品或設施;

(vi) 宣傳上文第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 (有關弘富資產使用及提供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的詳情載於下文第 6條條款);

(vii) 確定弘富資產對資料當事人或資料當事人對弘富資產的債務;

(viii) 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x) 根據弘富資產須遵守的法律及/ 或監管要求或法庭命令作出披露;

(x) 使弘富資產能夠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監管條例、規則、業界成規、法律義務,或在弘富資產受管轄的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或監管、稅務、執法或政府機構的要求、請求、守則、指導或指引 (例如:由香港稅務局發出有關實施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指引及美國《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

(xi) 遵守為符合制裁、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於本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 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制定的任何義務、要求、政策、程序、指引、措施或安排;及

(xii) 與上述任何項目有關的其他用途。

5. 弘富資產會把資料當事人的相關資料保密,但弘富資產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以下人士 (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

(i) 任何代理人、承辦商或向弘富資產提供與弘富資產的業務運作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金融投資、執行交易服務或現金、證券及/ 或合約結算或交收服務或其他服務的第三者服務供應人;

(ii) 任何對弘富資產有保密責任的人,包括但不限於已承諾把該等資料保密的任何本集團成員;

(iii) 任何與資料當事人已有或建議有交易往來的金融機構或交易商;

(iv) 任何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及於欠帳時給予收數公司;

(v) 任何弘富資產的實在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弘富資產對資料當事人權利的受讓人;

(vi) 任何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或建議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及

(vii) 在弘富資產必須符合對弘富資產具約束力的有關法律、法庭指令、監管條例、規則、法律義務、要求、請求、守則、指導、指引:在任何司法管轄區的交易所、實體、代理人或監管、稅務、執法或政府機構 (無論是否為了履行其監管、監督及/ 或執法職能或其他目的) 。通常在此情況下,弘富資產須要遵守保密責任而將不能通知資料當事人或在徵求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後才向上述人士披露有關資料。

6. 在直接促銷中使用資料

弘富資產有意,但只會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把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用作於直接促銷。就此,請注意:

(i) 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例如: 姓名、電話號碼、線上識別碼、電郵地址、通訊地址、帳戶號碼、產品及服務投資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風險狀況、財務背景及投資目標及經驗等,可能會被使用於直接促銷;

(ii) 以下類別的服務、產品、設施及推廣標的可用作促銷:

(1) 金融、證券、商品、衍生產品、期貨、期權、投資、信貸、保險、強積金/ 職業退休計劃、財富管理、資產管理、投資者教育活動/ 遊戲及相關顧問及/ 或其他服務、產品及設施;

(2)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產品及設施;

(3) 由任何本集團成員的商業夥伴所提供的服務、產品及設施 (該等商業夥伴為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1)條條款所述 的服務、產品及設施的供應商);及(4) 為慈善及/ 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贈;

(4) 為慈善及/ 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之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設施及推廣標的可由弘富資產及/ 或任何下述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本集團之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及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的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營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任何本集團成員的商業夥伴 (該等商業夥伴為提供任何上文第 6(ii) (1)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的供應商) ;及

(5)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iv) 弘富資產有意,但只會在獲得資料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下,把上文第 6(i) 條條款所述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上文第 6(iii) 條條款所述的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在其直接促銷上文第 6(ii) 條條款所述的服務、產品及設施時使用。弘富資產可能會為得益( 不論是以收取費用、佣金、利益或其他形式) 而向該等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以供該等人士用於直接促銷。

如資料當事人希望弘富資產停止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及/ 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接促銷用途,資料當事人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弘富資產資料保護專員,其郵寄地址及傳真號碼載於下文第13 條條款。此後,弘富資產必須停止使用及/ 或提供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費用全免。

7. 資料當事人同意弘富資產可不時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轉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作任何上述第1 至第6 條條款所述的任何用途。此外,個人資料可能會被轉移到歐洲經濟區 ( 歐洲區) 以外的國家,這些國家未有提供與歐洲區國家類似水平的保護。弘富資產將採取合理必要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均得以足夠的保護,並按照本聲明所述的方式處理。

8. 如閣下向弘富資產提供其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 閣下承諾並表示 閣下已通知該等個人並取得其同意,弘富資產可按照本聲明收集、使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並且在 閣下通知並獲取該等個人的同意時, 閣下應完全遵守有關司法管轄區的所有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包括但不限於私隱條例。 閣下同意在弘富資產提出要求時,將會及時向弘富資產提供有關同意的證據。

9. 在若干情況下資料當事人可能透過電子途徑(例如互聯網或話音錄音系統)向弘富資產提供個人資料。儘管弘富資產已竭盡所能以確保其系統的保安及可靠性,基於電訊傳送可能出現多種不可預計的情況,電子通訊的可靠性可能受到影響。有 見及此,資料當事人在利用電子媒介傳送個人資料時應倍加留意。

10. 弘富資產只在有必要的期間內,為履行本聲明所述的使用個人資料的目的保留個人資料,如果根據任何法律或法規要求或在其他必要情況時,則保留個人資料的時間更長。

11. 在符合私隱條例之條款情況下,任何個人有權:

(i) 查核弘富資產是否持有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及查閱有關的資料;

(ii) 要求弘富資產更正與該人士有關而不準確的資料;及

(iii) 查悉弘富資產對處理資料的政策與實務及弘富資產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 。

如果個人來自歐洲聯盟 ( 歐盟) 成員國,除受某些局限及/ 或限制下,《通用數據保障條例》可能適用於該個人, 該個人有權依據《通用數據保障條例》:

(i) 要求取得和糾正,或刪除其個人資料;

(ii) 限制或反對處理其個人資料;

(iii) 具有資料便攜性的權利;

(iv) 在某些情況下,撤回他/ 她以前就處理其個人資料而給予的同意;及

(v) 就處理其個人資料向當地個人資料保護機構提出申訴。

12. 根據私隱條例的規定,弘富資產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13. 如欲要求停止使用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查詢或更正資料,查詢有關政策、慣例及資料的種類,行使上述任何權利或提出申訴,請向以下人士提出:

弘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西環干諾道西188號香港商業中心17樓1713B-1714室
電話: (852) 2804 2968
傳真: (852) 3104 9938

14.      This Statement may be revised, amended or supplemented from time to time by PAML. The most up-to-date statement can be found in PAML’s website at www.ploutonam.com or available from PAML upon written request. The contents of this Statement (as revised, amended and supplemented from time to time) shall apply to all data subjects and form part of any terms and conditions gov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AML and the data subjects concerned from time to time.

15. 在本聲明內,弘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稱為「弘富資產」,而弘富資產連同彼等各別的控股公司、附屬公司、相聯公司及關聯公司 (無論在香港或香港以外) 共同及個別稱為「本集團」。所有上文述及的「資料當事人」包括個人,而該個人為任何弘富資產預期的或現有的客戶或對手; 獲授權人、受益人、董事、股東、控制人、人員、員工; 弘富資產網站的訪客; 參與推廣活動、比賽、投資者教育活動或遊戲的人士; 及上文第5(vi) 條條款所述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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